【以案释法】张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时间:2021-4-13 15:0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1318  评论:0

张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南岸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南岸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岗医生张某正在一诊室为患者蒋某某进行牙科治疗,未见张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证实,张某仅有医师执业资格,并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受聘于南岸某口腔诊所,在该诊所独立开展牙科治疗。

       经合议,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政法发〔2006〕483号的批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行为。

二、思考建议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才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行为,并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岸卫生计生监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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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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