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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员检察院
高检研[2014]2号
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湖北省人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非法行医被科刑后再次非法行医构罪问题的请示》(鄂检研[2013]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示所涉及案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4年2月13日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