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将受查处

时间:2022-4-14 11:29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726  评论:0

【学法普法】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将受查处

违法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诊所、村卫生室)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


义务(违反)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责任(处罚)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评论
  • 个人资料

      blogger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 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