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执法文书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涵义

时间:2022-4-24 11:01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1052  评论:0

    依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7〕13号) 6.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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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2:行政诉讼法  第3条第3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3号

(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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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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