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后可执业西、中医

时间:2022-4-29 10:47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90  评论:0

    中医、西医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分别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释义》P52-53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规定:中医以外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需要应用特殊准入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的,应当符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资质要求。

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在非中医类别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西医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当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生应当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全科医生,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中西医结合系统培训。
    市、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西医医师、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内容,促使其掌握必要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

西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后可执业中医

专家称,《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具有规定学历,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

《条例》支持中医医师、西医医师相互学习,规定中医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同时,《条例》还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和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

支持中医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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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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