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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有诊疗行为的
义务(违反)条款:《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含有医疗性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登记部门核定服务范围时应当登记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前款所述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责任(处罚)条款: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注:1.《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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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