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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县卫生健康委与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二、委托执法权限(四)下列案件情形,受委托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委托单位,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3.可能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3.《2022年度全市区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标准》大案要案认定项目“(二)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2万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卫发〔2021〕64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5.《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
3.2 集体讨论记录
记载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过程及讨论结果的文书。
文书要素:
a)集体讨论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c)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d)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的记录。(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建议处罚的内容)
e)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记录。
f)全部出席人员发表意见的记录。
g)集体讨论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确定的结论性意见。
h)行政机关负责人、记录人签署签名和日期。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相应处理。
注:1)集体讨论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入卷应为集体讨论记录的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替代。
2)以会议纪要(记录)替代集体讨论记录的,应当有相应的会议纪要(记录),参加会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要(记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会议纪要(记录)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要求,可一事一议,也可作为会议其中的一个议题;一事一议的,应当单独出具会议纪要(记录);作为议题之一的,可就处罚事项单独制作会议纪要(记录),也可就整个会议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并将与本案无关部分涂黑。
3)部门内已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并设置执法机构的,可授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集体讨论。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