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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执行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2.《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卫发〔2021〕64 号)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 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本办法裁量基准 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