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2-5-31 15:5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2998  评论:0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对证据进行了分类,包括八大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么,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应该归入哪一类证据呢,是归入电子数据,还是归入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

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是用电子技术保存的数据,芯片也是电子数据,现在常用的视听资料载体都是电子技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8〕54号第八条第四款: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所以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上既有区别但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从证据分类来讲只要符合各自的特征,不管写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都是没错的。只是电子数据的管理标准更全面细致。证据分类之所以专门提出“电子数据”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其技术特点,有特殊的取证要求。


 《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

    2.4.5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

基本要求:

a)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须记载提供人确认复制件内容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录音中具有证据力部分)的文字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0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202051日起施行)(点击链接可查看全文)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针对第十五条,行政诉讼可以参考。电子数据的取证,其实难点在于计算机和网络数据的调取。在有必要情况下可以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式封存电脑。万一确实需要封存,可以参考《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是司法鉴定机构用的,里面有规范操作的方法,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来做。但更多的时候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在调查电子病历、收费记录等证据时,就需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变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基本上可以拿来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点击链接可查看全文)2014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410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以下为转自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异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不同的证据形式列出。

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也存在许多不同点,那么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异同是什么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从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除了上述不同点之外,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

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除了审查认定上的相同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还具有其他很多相同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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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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