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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严重后果"与"情节严重"之界定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明确界定了行政处罚保护客体。
主要客体: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次要客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之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界定:
1.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法者自已认定,注意把握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医师到黑诊所行医,即使没有造成就诊人伤害,也可认定其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而依据《医师法》37条予以停业/吊证。
切不可主次不分,更不可视主要客体而不顾,只认次要客体。(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如此)
来源: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