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时间:2022-6-14 10:41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30  评论:0

或者案由为:未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案

未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中“三、基本要求(二)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优化体温检测、核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预检分诊内容和流程,提升预检分诊能力。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流行病学问诊,早期识别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的行为,违反

义务条款,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


责任条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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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九条第二款: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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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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