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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查实医疗机构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怎么处罚?
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 )(18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第一项就是首诊负责制度。
义务条款:违反《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责任条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年)属法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属部门规章,就法律位阶讲法规优于部门规章,故不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案例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