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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
第七条 第二款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医师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二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李学勇、马晓伟、刘谦、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51页):本法所称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类别”是指医师从事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如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执业范围”是指医师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等。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即《医师法释义》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执业地点”的理解不一致,对错且不论,但是从法律解释角度看,《医师法释义》属于学理解释,应属无权解释;《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认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为《医师法》授权制定的,其对医师执业注册的解释应属有权解释。因此,个人认为《医师法》中的“执业地点”应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注:仅为个人观点)
如果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从执法角度讲,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人员,适用《医师法》监管,不适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除部分类型医师,国家对其有特殊要求外,并没有什么不同,如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个人觉得,如果其注册的执业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可以依据《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卫健委在医师执业证上备注一下,注明执业的第二机构,即村卫生室名称。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