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身监管怎么破?国家明确未成年人文身,父母同意也不行!

时间:2022-6-15 7:44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12  评论:0

民政部:未成年人文身,父母同意也不行!


6月10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文身店也依然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近期,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事情,引发大家关注,对于未成年人文身以及文身行业,该如何管理呢?

针可能传播艾滋


2020年5月,未满17周岁的小克(化名)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逮捕。提审中,小克手臂和胸前大面积的黑白无常文身引起检察官注意。该案涉及的其他十几名未成年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检察院梳理近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后发现,约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一生戮战”“黑白无常”等文身图案,这些情况让人震惊: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前途也有不良影响。

现代文身其实就是通过机器,以高频针将有墨的针头刺入皮肤,留下图案、颜色。皮肤是人体的天然屏障,会排斥染料异物,引发敏性反应如果消毒不到位,还会导致伤口感染。

文身师没有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更值得注意的是,文身对卫生条件要求高。文身针作用于皮肤,可能成为传播艾滋病、肝炎等疾病的媒介……

是否属于医美?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严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


检察院认为,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县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利对文身店进行监管呢?“文身”是否属于医疗美容?“文身”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综合现有规定,结合此次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立法思路,再一次明确:国家尚没有把“文身”纳入医疗美容项目,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均有开展,实施‘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

《卫生部关于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文身”是否属于生活美容?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争议较大,由于行政许可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能无法定依据扩大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因此对于“文身”场所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慎重对待。

全 文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未保办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商务部: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本系统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卫生监督观察 

标签: 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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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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