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按照规定配置放射个人剂量计案

时间:2022-6-17 7:3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722  评论:0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6日下午15时10分,某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某某县人民医院监督检查发现:某某县人民医院疼痛科主任邢某某在放射科CT室CT机的引导下为病人进行穿刺手术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执法人员对此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调取证据清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过对某某县人民医院分管放射防护工作的院长李某某、设备科科长蔡某的进一步调查,证实了该院未给疼痛科主任邢某某配置个人剂量计和防护设备,邢某某在接触放射线的工作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该院未给疼痛科主任邢某某配置防护设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该单位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某某县人民医院立即为放射工作人员邢某某配置防护设备和个人剂量计,并处以52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该条款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放射工作场所唯一作出特别规定的法条,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因此,某某县人民医院未保证放射工作人员邢某某在接触放射线的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思考建议】

    从各地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案件处罚情况来看,部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在对类似案件进行处罚时均使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来进行处罚,没有进一步深究放射工作人员是为什么没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情形应加以区分开来: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未保证)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而导致其没有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的,应适用《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罚;二、如果医疗机构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个人剂量计,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忘记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的,应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较为恰当。二者违法行为貌似相同,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有着本质的区别。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时间:2015-07-10 来源:卫生监督培训指导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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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标签: 职业健康 放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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