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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放射岗位工作人员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如何查处?
义务条款: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任条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律适用:《职业病防治法》是法律,于2018年修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于2016年修订,不管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均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