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未佩带标牌如何查处

时间:2022-7-6 8:30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95  评论:0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均适用《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查处。

   义务(违反)条款:《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责任(依据)条款: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23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二款: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并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第三款: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标签: 医疗卫生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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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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