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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对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罚款及加处罚款等共计7815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巫山县某街道某小区某门市正在为患者邹某某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10月18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吸收原则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结合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对其执行罚款下限,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缴纳罚款。今年4月20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6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实施诊疗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作出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的内容,并移送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为打击非法行医者嚣张气焰,2022年12月1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目前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执行到位罚款及加处罚款等共计78150元。
【案例警示】
本案为一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本次法院执行行动,极大震慑了那些心存侥幸、恶意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行医者,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健康权益和依法行医者的合法权益。
行医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工作,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更可能因缺乏相应的医疗技能、医疗条件,而危害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行医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行医场所也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因此,看病就医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切莫有图便宜、怕麻烦的心理。对“江湖医生”“祖传秘方”不要轻易相信,这些治病方法不仅不科学、不安全,还可能对身体造成更大伤害,悔之晚矣。
非法行医者也不要妄想以各种理由逃避处罚,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处罚力度大幅升级,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非法行医者更是极大威慑。非法行医者轻者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可能还会因触犯《刑法》以非法行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终究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