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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5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村卫生室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将对一名非传染病患者使用后的输液器与医用针头未分离,连同棉签、输液贴、输液瓶混装置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垃圾桶内,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使用后的医用针头未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专用容器内,其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村卫生室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输液资质,但其未按规定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确认该村卫生室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最终被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例是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件,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专用容器,其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惩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一)什么是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该如何分类?
2003年,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又对该目录进行了修订,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别,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规定,为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提供了遵循。
按照修订后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本案中当事人却将输液瓶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放置于医疗废物垃圾桶内。此外,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其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但本案中当事人仍将棉签、输液贴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未能区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未将医用针头与输液器分离并将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医用针头收集于专用锐器盒内,该违法行为极易发生职业暴露造成医疗隐患。
本案暴露出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规范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学习贯彻。本案的调查、处理及案件执行过程旨在提高当事人关于医疗废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严要求,强化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医疗废物因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所以医疗机构必须要谨慎处理医疗垃圾,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处置。否则,一经查实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接受严肃查处。
【法律链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