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一企业被罚

时间:2022-12-26 9:03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59  评论:0

【以案释法】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巫山一企业被罚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精密计时仪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劳动者吴某某、徐某某、肖某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且该企业未安排上述三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以及职工岗位名册中发现,上述三名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均能接触到噪声、二氧化锡、铅烟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分别对该企业的负责人阮某某及劳动者吴某某、徐某某、肖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最终,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35A),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方可让劳动者上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且要为劳动者做好防护以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重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管理,不要因小失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虽然组织了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容易忽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轻则将会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时,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标签: 职业健康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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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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