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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2017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四、强化政策支持(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
2017年6月6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印发《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发﹝2017﹞119号),规定:“拟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2022年9月28日第三次修正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附:
2009年9月11日《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2011年7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执业地点数量。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4.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4年11月5日《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指令。 第二类是医疗合作。 第三类是主动受聘。
2015年《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渝卫医发〔2015〕83号(20170606废止)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六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2017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四、强化政策支持(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
2017年6月6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印发《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发﹝2017﹞119号),标志着全面实施执业医师区域注册,推动医师多点执业。该通知规定:“拟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2019年8月12日市卫健委回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规定“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3号令),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印发《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发﹝2017﹞119号),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即跨省执业注册);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多个机构执业的,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拟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执业医师可以在省域内多机构执业,也可以跨省多点执业。
标签: 多点执业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