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2-17 7:58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12  评论:0

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法释〔2016〕27号修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郑重提示:涉嫌无证行医的,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以案释法】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颜某某正在巫山县某某路某号某室为方某某进行口腔诊疗活动,颜某某不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出示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及事实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同时,执法人员对在涉案的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颜某某、方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有颜某某的医师信息。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认颜某某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

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其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颜某某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非法行医拒不缴纳罚款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巫山县某街道某小区某门市正在为患者邹某某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10月18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缴纳罚款2022420,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6日,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并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为打击非法行医者嚣张气焰,2022年12月1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执行到位罚款及加处罚款等共计78150元,其余部分款项仍在强制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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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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