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普法】医疗机构瞒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怎么处罚

时间:2023-2-18 16:23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79  评论:0

违法情形:如医疗机构瞒报、缓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后果:对医疗机构和医生一案双查!

对医疗机构

义务(违反)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责任(处罚)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对医师

义务(违反)条款:《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责任(处罚)条款:《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标签: 传染病 学法普法

相关评论
  • 个人资料

      blogger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 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