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2-23 11:03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56  评论:0


案例一李某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脱毛、洁牙诊疗活动案

李某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在其设置的场所内为顾客实施激光脱毛、洁牙等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20226月,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6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案例二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去文身等诊疗活动案

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在其设置的场所内为顾客实施去文身等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20228月,重庆市忠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4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7919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案例三【重庆井尚博亿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实施电灼祛痣案】

重庆井尚博亿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采取电灼治疗的方式为顾客取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10月,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案例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注射水光针、切除痣案

王某未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在其设置的场所内为顾客实施注射水光针、用手术刀片切除痣等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20221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5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7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案例五【大足区狐平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皮秒祛斑、微针祛斑的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9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作出没收用于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皮秒仪器和微针治疗仪,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局)

案例六【黔江区美咖美容美体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注射除皱针的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12月,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没收激光机1台,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局)

案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高级别墅开展非法医美活动案】

接群众举报,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114日联合对一处医疗美容行医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取缔一家隐藏在高级别墅内的非法医疗美容点。现场查见药品及多台激光类医疗器械。经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激光类、射频类、注射类皮肤美容及埋线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活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没款4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案例张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赵某非医师行医案

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赵某为刘某腹部注射“丽颜理细胞培养基”治疗肥胖症,收费9900元。2022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卫健委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万元。赵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另案处理(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案例九【闵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赴织里镇某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最终查实闵某以经营服装店为名从事非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闵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28万元及用于医疗美容的药品、器械;2.罚款36.39万元。同时,另案对相关人员雷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案例十【刘某丽擅自执业案

刘某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自20196月至20221月,在辽宁省大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为多人实施切眉、切眼袋、两侧提拉、线雕等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刘某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10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刘某丽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4.5万元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标签: 医疗美容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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