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普法】病历书写不规范,罚!

时间:2023-3-3 16:47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811  评论:0

违法情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法律后果: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行一案双罚!


违反(义务)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法条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豫 01 行终 315 号)指出:医疗活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医疗卫生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的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针对涉案不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放宽处罚尺度,突破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既不利于树立医师严格遵循职业规范的执业风气,也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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