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普法】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复学复课证明,一案双查!

时间:2023-3-7 13:04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73  评论:0


违法情形: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复学复课证明等医学文书,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后果:对医疗机构及医师一案双查!

一、对机构

违反(义务)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

 

二、对医师

违反(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6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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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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