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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后果:一案双查!
一、对机构
违反(义务)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对医务人员
违反(义务)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条链接: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第六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标签: 学法普法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