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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
违反(义务)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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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0〕1号)
注:什么是义诊?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对义诊的定义,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