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普法】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罚!

时间:2023-3-7 14:04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66  评论:0

违法情形: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

 

违反(义务)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

 

处罚(责任)条款:《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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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01号)



 注:什么是义诊?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对义诊的定义,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标签: 学法普法 义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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