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3-16 15:21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23  评论:0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四)项和第36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应罚则是第70条第(二)项和第71条第(四)项,如何选择适用?


第36条更侧重于没有为劳动者建立个人监护档案,强调的是一人一档”,如果完全没有“一人一档”,选择适用该条没问题。第20条就更宏观一点,指的是不仅要建立还要健全,建立有一人一档”,侧重点在并不健全,选择适用该条没问题。决定权还是在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来具体判断,第36第二款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有明确规定。都要与实际相结合,然后按说理式文书要求把违法情形和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说清楚即可。

 


附相关法条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录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表6-1)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6-2)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说明:

有地方,比如《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于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已纳入不予处罚事项目录。


标签: 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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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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