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医师不得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时间:2023-3-21 7:39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369  评论:0

答:可以。 门诊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医师不得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但是,如果医师存在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行为,将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46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处方权,同时,依据《医师法》第56条第(五)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附:法条链接

1.《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3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9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


卫生部: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将被取消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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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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