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现场笔录

时间:2023-3-29 17:26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24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有证据,由于系对现场情况的客观、真实记载,具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特殊功效,而成为行政执法的一件利器。


当事人在不能证明包括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存在偏见等情形,使其证据难以采信的前提下,仅持有异议,或者主观认为执法人员作证有利害关系,均不能削弱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所产生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故,如当事人拒不在现场笔录上签字,也没关系,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原因,最好请第三人见证,并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载。一般要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上述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的。现场笔录在证据中属于优势证据,所以在制作现在检查笔录的时候一定要细致认真,且必须是现场制作,而不能是事后补做。本着实际、客观不加任何评论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是案例一中当事人拒绝签名没有注明原因,且也没有见证人签名,这份现场笔录严格来讲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后来行政机关提供了现场照片予以佐证,法院对这份现场笔录的效力予以了认可。如果没有照片,这份笔录就是瑕疵证据,而根据瑕疵证据做出的处罚决定就面临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风险。(本段意见来源【法治大讲堂】 聊聊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与认证常州中院 2017-06-16 17:18 


链接:人民法院报:交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有现场笔录的证明功效

——浙江绍兴中院判决金国海诉绍兴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0/28/content_17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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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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