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应由何部门查处?

时间:2023-5-6 7:51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22  评论:0

 问:不良医疗机构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应由何部门查处?

   答:不良医疗机构伪造材料骗取医保资金,应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查处。

   如医保部门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卫生部门,根据主体例外原则,卫生部门作为发证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事实理由:

   针对医疗病历,两部门都有权检查,但检查目的完全不一样卫生监督依法从“医疗安全”角度检查病历,医保局从医保付费角度监管医疗机构和审核病历,两部门职责不一样。针对医保付费监管,法规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并及时查处。

   现在医疗机构有13个行政部门参予管理,不能认为凡是医院的事都是卫生监管职责,更不能认为凡是病历出问题都是卫监之职责。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卫生部门吊证的情况应当是医保局处罚后移送卫生,根据主体例外原则,卫生才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吊证如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时~必须由市场认定并移送卫生方可依据《广告法》实施吊证。

   不良医疗机构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违法行为普遍,社会影响恶劣,而伪造病历又是常用手段~追责已是必然,卫生监督应当厘清职责,依法抗辩,不要稀里糊涂又成替罪羊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何谓主体例外原则?

   所谓主体例外原则:法律虽然规定了某部法律执法主体,但在某些特殊例外情形下,另行规定了其它部门应当依法适用。如《食品安全法》执法主体是市场局,但针对“餐具集中消毒”某些违法行为,卫生应当依法查处;如《社会保险法》执法主体为社保局,但针对骗取社保资金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卫生做为发证机关,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吊销执业资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本文来源:生监督员,由石滨老师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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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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