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卫监 河南卫生监督 2023-05-06 17:40 发表于河南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后均可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条中明确规定了立案的4个条件:
符合立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上述4个条件,需要相关调查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立案前已有的证据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可以在7日内立案;如果立案前已有的证据不能满足上述4个条件,则可以不在7日内立案,待符合立案条件后再立案。
立案只是行政处罚的内部程序,立案与否,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从立案的目的来看,立案主要是防止行政机关无根据地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因此,不能将立案作为划分是否可以开展调查取证的时间点。现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必须立案后才可以调查取证”的规定,也就是说,立案不是调查取证的必要前提条件,立案前的调查取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立案、再调查取证”的情形非常普遍。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在立案前,上述四类来源的案件都有可能已经固定了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包括监督检查中的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据这些证据,可以及时立案。立案之后,如果这些证据翔实有力,可直接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罚,无须再进行专项检查、调查取证;如果证据不翔实、不充分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或者采取证据保存等措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26条规定:“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提出的书面报告。”这里的“初步核实”其实就是立案前的初步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决定立案并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综上,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不仅是是否启动立案程序的依据,很多情形下还是案件查办的主要证据或关键证据,是证据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立案后取得的证据共同构成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立案前的取证和立案后的取证,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截然割裂,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