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后是否需要再次事告

时间:2023-5-29 17:22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64  评论:0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有观点认为:听证后,不需要再次发出事先告知书,听证后即便改变原拟处罚意见,一般也不需要再次发事先告知书。不能因为听证加重处罚,因此,听证后处罚一般只会不变或更轻。当事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后续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解决。但举行听证之后需要再次集体讨论!


     也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负有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法定义务。据此,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行政机关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涉及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的变更,这种改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后,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并未变化,此情形不需要重新告知。下发告知后,行政机关在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未变化的情况,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仅处罚内容和幅度减轻,或者根据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被执法部门采纳,据此改变对当事人的处罚裁量,包括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不需要重新告知,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二是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后,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此情形应当重新告知。下发告知后,行政机关如果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认定发生变化,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之外收集的新证据,并据此改变处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或者非因采纳当事人意见而改变处罚依据的,需要重新告知。

标签: 听证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