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讨论程序规定为听证后处罚决定前进行

时间:2023-5-31 11:1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33  评论:0

广东省司法厅《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履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新法第五十七条不再以“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作为集体讨论的条件。行政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均应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机关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少于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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