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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虽未明确规定法制审核与听证程序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的时间先后问题,但可从相关法律条文逻辑推导出三者之间的先后顺序,即听证之后进行法制审核,然后再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显而易见,法制审核应安排在听证程序之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程序的特殊要求。法制审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一项前置程序,并没有决断力,法制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因此,法制审核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前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角度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否定法制审核意见,但应当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将各方意见和理由记录在案。[1]
[1]参见袁雪石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27页。
法制审核应安排在听证程序之后。如放在听证之前进行法制审核,因为听证工作尚未实际开展,无法对听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核。 在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如放弃,则不用再次法制审核。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再次法制审核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亦是在法制审核后进行。
综上,只要有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都必须要再次法制审核,再次集体讨论,之前探讨过总队谢婷婷处长说过二次事告倒不必要。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