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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见各地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在打击游医的新闻报道中称对其进行了“取缔”,对照了下原《执业医师法》和新《医师法》。“取缔”出自《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也就是说,现在打击“游医”(非医师行医)并无“取缔”一说,即由原“取缔”修改为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由原“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了“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原执业医师法,对游医确实可以取缔。但现在打击“游医”不宜再使用“取缔”一说,且对“游医”的处罚,一旦查实,至少并处罚款2万元起步。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