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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 什么是全科医疗?
全科医学是一个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专业学科,其范围涵盖了各种年龄、性别、各个器官系统以及各类疾病。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名词释义与注释,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Vol.2/ 全科医疗科的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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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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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 全科医疗科的设置标准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医疗科”,必须“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等条件。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Vol.4/ 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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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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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5/ 全科医生的规范化管理
对于全科医疗医师的管理,2020年12月25日,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深圳市全科医师管理办法》,在全市建立健全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职称评审制度,并将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纳入征信管理;建立奖励机制,评优评先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或者评选全科医师。此办法的问世,不仅使全科医生的管理有了具体的依据和约束,还可以有效激励全科医师更好的扎根基层,服务民众。
《深圳市全科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开启了全科医师规范化管理的先河,为全国各地全科医生的管理指明了方向。近几年来,各地在改善基层医疗环境,加大补贴全科医师力度上下功夫,全科医生在基层医疗的定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朗,待遇逐步提高。可以说,全科医生的春天已经来了。
Vol.6/ 违规开展其他科目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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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登记全科医疗科的社区服务机构、诊所或村卫生室违规设置外科、妇产科和口腔科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最低一万起。
核准全科医疗科却开展上环、取环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等手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最低五千起。
执业范围核准为全科医疗的医师,未按照执业范围从事外科、妇产科和口腔科等诊疗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一万起。
转自:高唐卫生健康
https://mp.weixin.qq.com/s/dSqgTILSf1zU-gtiZE4fNw
注:文中第47条是批复内容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应修订后的现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