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时间:2023-6-7 9:02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06  评论:0

学习比较了《行政处罚法》三次修正版本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于2017年9月初步确立,即《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应《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三十八条无此表述。


目前有效的《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由此,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在2018年1月1日前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可以不具法律职业资格继续从事法制审核;但在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标签: 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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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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