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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卫发〔2021〕64号),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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