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听证程序后应再次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时间:2023-6-14 10:10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80  评论:0

1.《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2.《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3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重庆市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渝府法制发〔201713 2.6.5  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的文书。

文书要素:

a)案由。

b)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c)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

d)听证主持人的意见、签署姓名和日期。

e)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署姓名和日期。

f)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相应处理。


   5.《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2008年7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已于2022年2月22日废止 2022年2月22日市政府令第3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听证过程。必要时应当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上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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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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