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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非本地人,而是外省或外县的当事人,如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如,办理游医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游医是外省或外县的当事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后续申请人某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还是向当事人(游医)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移送,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1.《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简称《行诉解释》)第157条第1款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