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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上述法条已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但关于上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如何认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意见。具体而言,有的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仅指行政相对人正式提起诉讼、复议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有的法院则认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仅包括行政相对人正式提起诉讼、复议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次日起的6个月复议、诉讼期限。对比而言,第二种意见中,实际扣除的加处罚款数额计算期间显然长于第一种情形。例如,甲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期满的最后一天提起诉讼。若依照第一种意见处理,从甲收到行政处罚到正式提起诉讼这段期间仍需计算加处罚款数额,而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则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到正式提起诉讼,再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均不应计算加处罚款数额。而在实践中,多数法院均采纳第一种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据此,有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尽早行使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以防范损失扩大的法律风险。
还有观点:只要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间起算,而不是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起算),从这时开始就不得加处罚款了,加处罚款就必须停下来。这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时的新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体现起诉不加罚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地行使诉权。
从当事人履行罚款期满之日起至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应当加处罚款?换句话说,加处罚款是否覆盖当事人交纳罚款逾期日起到起诉前的时间段?回答是肯定的。
比如: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日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确定被处罚人的履行罚款的期限为15天内。法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起诉讼。
那么,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起诉前)是应当加处罚款的。起诉之后就不得加处罚款了。但是,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本罚的罚款数。所以,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已经到达封顶而停止了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按同理处理。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