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防安全告知书

时间:2024-12-13 8:12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329  评论:0

居民消防安全告知书

 

家家防火,户户平安。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了您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消防安全事项告知如下,望自觉遵守,并共同监督执行。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社区物业消防管理,熟悉住所周围环境,学习掌握基本的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消防逃生、紧急避险自救等技能发现违反消防规章制度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物业或公安消防等单位举报,自觉维护社区的消防安全。

二、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做到三查三清三关:查电器、查通道、查火源,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气源、关门窗。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有效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家中有经营商铺的,商铺的仓库建议使用防爆灯具或灯管不发热的冷光源灯具,千万不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隔断吊顶,千万不要在门店内住人(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建议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

三、注意用电安全。正确使用取暖器、空调、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线路,线路老化或破损及时更换。使用取暖设备要与周边可燃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不要覆盖烘烤鞋袜衣物。不使用的电器及时拔掉插头,确保人走关电。

四、安全正确使用燃气。禁止在家中(经营场所)违法违规储存、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按照规定安设使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阀门、接头和管路连接要牢固,松动、老化要及时维修、更换。油、纸、布等易燃物、可燃物要远离炉灶等火源,油烟机要定期清洗。烧煮东西时要有人看守,不远离厨房,离家必须关阀断气。一旦发现燃气泄漏,要及时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现场拨打手机、触动电气开关和使用明火,在安全区域报警求助。

五、加强电动车辆管理。电动车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充电时要远离易燃可燃物,按规定时间充电;不能在建筑室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和充电,严禁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以免引发火灾。

六、关注关爱特殊群体。孤寡老人、独居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留守儿童等人群逃生自救能力弱,加强安全教育,时刻提醒家中老人、小孩消防安全尽量避免独自用火用电用气,防止意外火灾事故。

七、养成良好安全习惯。不卧床吸烟或躺在沙发上吸烟,不要未熄灭的火种随意扔在窗外、公共楼梯间、垃圾筒及易燃物上,严禁高空抛掷烟头家庭防盗网应设置逃生出口,外出和睡觉前关好门窗、电源、气源等。

八、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外窗和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确实需要的应设置易从内部开启的应急出口,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不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勿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面,以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而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九、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建议家中配置灭火器、逃生面罩等简易消防器材。如发生火灾,迅速拨打“119”报警,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等信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到路口接迎消防车。初起小火可用灭火器、湿毛毯、水盆等进行自救,如火势蔓延已无法扑救,人员应全部迅速撤离现场。在火灾中要切记: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切勿盲目逃生切勿乘坐电梯,不要贪恋财物

预防为主,生命至上。消防安全事关你我他,容不得丝毫麻痹大意、懈怠松劲,让我们携手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共创和谐平安的美好社区!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避免因过失引发火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消防法规的严格执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涉嫌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失火罪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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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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