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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全国人大网发布了《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审查研究从业主共同管理权、民事法律关系、立法权限等三个方面分析,认为部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未加区分地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与业主共同管理权挂钩,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与《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予纠正。
全国人大从法理上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的准确性也不能放大,更不能片面理解,我认为有些问题还值得商榷:
1、业主的共同管理权的有效性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而不能由单个业主决定。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任何业主都必须自觉执行。而管理规约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明确了业主必须要尽的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不交纳物业费,就是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就是不履行业主的义务。这种人能作为业主代表进筹备组吗?能成为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吗?
2、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违约责任与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等,而且还涉及不遵守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则(因为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共同决定)。
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物业管理条例》、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都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不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不交纳物业费等,这些规定违法吗?任何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等的,业主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4、业委会候选人的报名权和被推荐权不应与确定权相混淆。任何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和年满十八岁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一样,这是不能否定的。但是,有被选举权就一定会是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吗?人大选举委员会肯定会对候选人按委员、人大代表的条件进行筛选。业主选举业委会一样,筹备组也肯定会按业委会成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筛选,至于怎么选,应该看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委会选举办法。
5、物业企业本身就与所有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建的,物业企业收的物业费主要有三个去向,即成本+税费+利润。成本主要是管理小区和服务的费用。物业企业为保证利益不受损失,若业主不交物业费,必然会降低服务质量。也就是说欠费业主的行为间接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利益。一个不懂法,或不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的人,一个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人,有什么资格进业委会?进业委会后就一定能依法办事?就不会在个人利益与业主利益发生冲突时而做出损害业主的事?
6、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都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情,不交物业费不仅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违规行为。一个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人,能代表业主利益吗?这样的人能得到广大业主拥护吗?
7、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稳定这是其基本职责。同时,法律法规明确街道办事处是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助、监督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指导监督筹备组的工作。对于欠费业主能否作为正式候选人,这就看街道办指导意见和业主代表接受的程度,其结果就在选举办法和议事规则中体现。只要办法和规则确定了,它就是合法的!
我认为,全国人大费力纠正的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中限制不履行义务的欠费业主直接参选候选人问题,其实并不是全国业主们关注的实质,实质应该是欠费业主能否成为公示的业委会候选人或当选为业委会成员问题。现在很多省市都取消了限制欠费业主自荐或推荐为业委会候选人的规定,但在确定最终公示候选人名额时,仍然坚持按业委会成员的条件进行筛选,即凡欠费者都以不履行业主义务而淘汰。因此,全国人大纠正的问题,不是业主们诉求的实质,并且还把一些问题复杂化了。我一直以来的观点是:对欠费业主能否参选业委会成员,其界线应该是,只要不是拒交或恶意欠费,只要在候选人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清物业服务费,就可以成为业委会候选人。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已过,仍未交清物业费的属于拒交或恶意欠费,这种业主绝对不能成为业委会正式候选人,更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本文作者:雷化四
作者为重庆市南岸区贝迪龙庭业委会主任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