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使用

时间:2025-3-22 15:50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67  评论:0

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使用的职能职责在住建部门。乡镇街道只负责针对应急简易程序相关情形时,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发现紧急情况的报告后组织实地查勘现场,出具证明。

 

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渝府令〔2021347《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93334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照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补正意见。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发现紧急情况的,立即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实地查勘现场,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实地查勘现场,并在收到报告24小时内出具证明。

(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划转资金。

(四)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0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第九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无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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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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