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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处理重庆某小区系列物业纠纷案件中,深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颇深。业主想要更换物业,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那么该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呢?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地方规定,梳理了主要相关流程,供大家探讨。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关系到业主整体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
3、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报送材料并进行核对,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材料,协助成立筹备组;
3、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由业主选举,占比≥总人数5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4、筹备组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确定后公告。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确定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面积、投票权数;
4、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5、其他准备工作。
前列1-4项内容,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示。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筹备组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2、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3、表决通过条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
2、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来源: 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