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2021-3-2 15:36  点击:770  评论: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 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
  • 医学检验临床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2021-2-22 16:58  点击:1068  评论:0

    医学检验临床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未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而开展医学检验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摘要
     2021-2-22 16:09  点击:937  评论: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摘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摘要
     2021-2-22 16:03  点击:900  评论: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摘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摘要
     2021-2-22 15:35  点击:914  评论:0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摘要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2021-2-22 15:33  点击:943  评论:0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第15号令)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
  • 《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2021-2-20 17:29  点击:876  评论:0

    《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n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摘要
     2021-2-20 17:19  点击:853  评论: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
  • 《执业医师法》摘要
     2021-2-20 17:11  点击:880  评论:0

    《执业医师法》摘要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要
     2021-2-20 17:00  点击:893  评论: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