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2023-6-27 15:05  点击:718  评论:0

    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阅读全文>>
  • 邮寄送达可否采取EMS的方式邮寄
     2023-6-20 16:41  点击:387  评论:0

    邮寄送达可否采取EMS的方式邮寄

    问:邮寄送达可否采取EMS的方式邮寄? 答:可以。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7〕13 号)“4  送达   注:3)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EMS的方式邮寄,按照受送达人填写的受送达人和地址,以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 非本地的被执行人如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2023-6-20 16:00  点击:373  评论:0

    非本地的被执行人如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问:被执行人非本地人,而是外省或外县的当事人,如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如,办理游医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游医是外省或外县的当事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后续申请人某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还是向当事人(游医)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移送,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基层
  • 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超核定床位数如何处罚
     2023-6-20 10:06  点击:2263  评论:0

    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超核定床位数如何处罚

    一、概念 依据医院评审有关文件,核定床位数(属定量指标),即编制床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计算方法: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登记的编制床位数为准。实际开放床位数(属定量指标)指标定义:实有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量。(ps:走廊不能加床)。计算方法:统计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的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暂停的床位数,不包括新生儿床、接产室
    标签: 床位
  • 经过听证程序后应再次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2023-6-14 10:10  点击:482  评论:0

    经过听证程序后应再次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1.《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
    标签: 听证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修改要求
     2023-6-14 8:47  点击:297  评论: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修改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阅读全文>>
  • 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名单(20230606)
     2023-6-13 15:22  点击:300  评论:0

    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名单(20230606)

    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名单(20230606)阅读全文>>
  • 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20230606)
     2023-6-13 15:21  点击:311  评论:0

    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20230606)

    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20230606)阅读全文>>
  • 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自认的证明效力
     2023-6-13 9:08  点击:416  评论:0

    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自认的证明效力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在行政机关,但当事人的自认同样也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在行政机关已经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程序权利,且无其他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自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在行政程序之后,当事人再行推翻上述事实,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将对行政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损害。 一是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重大行政处罚(含听证)案件结案后应报法制机构备案
     2023-6-8 17:11  点击:336  评论:0

    重大行政处罚(含听证)案件结案后应报法制机构备案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卫发〔2021〕64号),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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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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